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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网络信息监督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网络信息监督与管理,规范网络信息发布,构建和谐校园网络环境,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网络信息范围与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信息范围包括:

(一) 校内网络媒体(如学校首页、新闻网、各二级网站等以校园网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二) 以内蒙古科技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为校外网络媒体(如综合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或在校外网络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宣传、公共服务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闻类信息:学校发生的重要活动等信息;

(二)宣传类信息:学校组织的典型活动、推介的先进人物等信息;

(三)说明类信息:学校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工作介绍等信息;

(四)公共服务类信息:通过校园网络发布的各类重要通知、公告等信息;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信息。

第五条 上述网络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内容的信息;

(二)信息发布所禁止的如涉密、内部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等信息;

(三)违背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形象,可能对学校产生不利影响等不良信息;

(四)其他不宜发布的信息。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网络信息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规范,责任到人”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学校网络信息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成立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网信组),网信组由小组组长、网管员和网络通讯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整理、编辑、审核、上报、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 各部、处、室网信组组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余各二级单位网信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各单位网信组组长为本单位网络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网络信息监管工作的部署,组织做好本单位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的维护、信息更新等工作。

(二)负责审核本单位报送党委宣传部及对外媒体的稿件。

(三)负责审核拟在本单位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新闻稿件。

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专人担任网管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维护、监看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更新、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排专人担任网络通讯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的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和存档。

(二)负责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本单位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网信组组长、网管员和网络通讯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实际工作需要调整的,须及时到党委宣传部作登记变更。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开通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须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党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召开网络信息工作会议。

第四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必须遵循“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和授权,任何单位不得以“内蒙古科技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在校外网络媒体上提供或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学校首页、新闻网发布的新闻讯息,按“网络通讯员撰写或校对,网信组组长审核,党委宣传部编发”的程序执行。党委宣传部只接收各单位网信组组长审核过的稿件。

第十八条各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必须依照“网络通讯员撰写或校对,网信组组长审核,网管员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网络信息的撰写和发布要保证时效性。

第五章 网络信息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网站必须及时更新信息,每月(除寒、暑假)不少于8条,每季度不少于25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本单位网站内存在的留言板、论坛等互动栏目,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性、安全性、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网站要定期对网站数据库进行备份,对信息整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 凡开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平台信息维护工作,应及时监看和更新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在本单位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上发现错误信息,应在发现的第一时间予以更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信息内容安全监督与管理;信息办与网络中心负责软硬件基础设施的技防安全;各单位负责其主管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站内容安全,做好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为网络信息监督与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校园网首页的建设与维护。

(二)网络信息更新维护。

(三)各单位网管员的劳务费、网络通讯员的稿酬。

(四)网络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五)相应工作设备的配置。

(六)表彰奖励。

(七)网络对外宣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上级组织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党委宣传部不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校园网络信息的内容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信息办与网络中心应做好学校网络信息相关工作的基础保障。

第三十条 各单位网信组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网络信息的检查工作,发现不良信息第一时间做好记录并通知党委宣传部和信息办与网络中心,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由各单位网信组对网站信息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全面自查,填写网络信息季度自查表,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将信息自查表报送到党委宣传部。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设立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师生举报,以便及时处理不良信息。

第八章 奖励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监督管理,增强工作实效,鼓励先进,党委宣传部每年对各单位网站进行评比表彰,评选出优秀网站和优秀网管员。

第三十四条 信息发布奖励

(一)设“好新闻”奖,“好新闻”依照新闻的时效性、价值性、宣传效果进行奖励;

(二)设“优秀网络通讯员奖”,“优秀网络通讯员”依照网络通讯员提供的稿件质量、数量、宣传效果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根据网络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对在新媒体监管、维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网站的信息更新、维护不能达到规定条数的,视具体情况,减发或停发该季度网络维护费,并责令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单位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信息维护、管理不及时的单位,将责令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其关闭。

第三十八条 信息发布采取责任追究制度,凡是违背本办法规定,对不准发布或未经审核的信息发布上网的单位,将追究网信组组长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给国家和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