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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3-11-10     点击数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科技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内蒙古科技大学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主要包括:学校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新闻稿件的采集、审核与发布;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突发事件新闻管理;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新闻宣传报道保密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鼓劲和正面宣传的方针,积极营造健康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按照《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指学校主办和各单位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信息的纸质、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一)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创办、变更和停办需要提前填写备案审批表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内蒙古科技大学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校级媒体平台,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与管理,信息办与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学院、部门所建立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和指导,信息办与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校标识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应规范。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宣传思想工作,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宣传员,承担本单位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第三章  新闻稿件的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九条 采集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和行政组织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措施,教育教学工作取得的各方面成绩,涌现出的杰出人物,国内外媒体对学校的报道及其他有新闻价值的报道内容等。

    第十条 学校层面的新闻内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或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采集,各单位新闻内容由各单位宣传员或其他指定人员主要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 所投新闻稿件由各单位新闻宣传负责人审核后,按照OA中的新闻稿件审批流程提交新闻稿件审批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层面的新闻由党委宣传部在学校各类新闻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各单位新闻经本单位新闻宣传负责人审核后在本单位新闻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对来稿有修改权,如有重要修改或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会与投稿单位沟通。如来稿确实不宜在学校媒体平台刊发的,会通过电话、邮件告知投稿单位或作者。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公平对待每一篇投稿,达到刊发标准的稿件会根据后台实时发稿的情况,及时发布到学校主页、新闻网主页各栏目及相关专题网站。原则上相关单位稿件在学校主页当天只上一条。

 

第四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各单位宣传员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适合于在校外媒体发表的,党委宣传部可直接推荐。

    第十八条 学校欢迎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一)党委宣传部邀请或同意的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各单位因工作和活动报道需要,拟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或校外媒体记者主动来校进行采访的,须提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突发事件新闻管理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是指在校园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事件。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新闻按照及时、客观和准确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和详细核实后,经由学校党委同意后,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发布。未经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新闻的发布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内蒙古科技大学官网、微博、微信等校级媒体发布;

    (二)通过校外媒体发布;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学校新闻发言人现场发布。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做好网上网下舆论引导工作,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不得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第六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学校新闻发言人由校党委经党委会讨论确定的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四条 相关新闻发布要求严格遵守《内蒙古科技大学新闻发言人制度》(内科大党发〔2017〕35号)相关规定。

 

第七章 新闻宣传报道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闻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工作,要坚持贯彻既确保秘密安全又有利于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第二十六条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应遵循“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党委宣传部是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管理部门,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新闻宣传报道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门,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其新闻宣传报道事项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闻宣传报道中严禁涉及下列内容:

    (一)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本校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涉密活动;

    (三)本校科研技术中的秘密事项,涉及武器装备和军工专用设备的研制、生产、试验情况;

    (四)本校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五)其他经国家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宣传、采访、拍摄保密审查:

    (一)涉及军工科研领域相关宣传报道由所在部门、科技处、保密办逐级审查,并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军工科研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审批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信息发布;

    (二)外单位来校采访,接访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要提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备,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接受(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审批表(见附件),禁止涉及秘密信息。受访单位或个人禁止对外透露秘密信息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

    (三)摄录涉密内容,须由业务部门派专人全程陪同。摄录过程中所使用的存储卡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专卡专用,并及时登记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