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教育部党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内党宣字〔2009〕37号)以及包头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在校内外线上、线下举办的各类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以及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三条 举办各类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确保举办的各类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把关”的原则,主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校属各单位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必须经过审批备案。
(一)各类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均需报党委宣传部和科技处审批备案。
(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举办的,由校团委作为主办方向党委宣传部和科技处审批备案。
(三)主办单位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校作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须先经学校外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实行“一会一报”制。主办单位应如实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举办各类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申请报备表》,至少提前3天到党委宣传部和科技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经审批备案的一律不得举办。
第七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的组织管理,必须事先对拟邀请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师德师风情况和报告内容先行审核和严格把关。
第八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活动开展期间,必须指定一名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作为负责人或主持人全程参加,如发现报告人、发言人的报告发言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立即制止其错误言论,批驳其错误观点,并当场肃清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学校党委及时报告情况。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得收取听课费、赞助费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科技大学举办各类报告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申请报备表
中共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宣传部
2023年9月20日